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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法律法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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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: 大方旅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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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09-02-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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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4年11月25日修訂)
第一類物品: 衣料、衣著、鞋、帽、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500元(含500元)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
第二類物品: 煙草制品、酒精飲料
第三類物品: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,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
第四類物品: 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
注:1、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,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法定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; 2、準許各類旅客攜運本表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征、免稅限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另行規定; 3、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,但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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